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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由于网络上存在的大量的网络资金,网络诈骗等违法行为已成为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哈密市伊州区法院日前审理了一宗以国外为平台发展下线、宣扬虚拟货币交易、高息理财等犯罪团伙。
事件的检讨
马来西亚一家公司自2012起开设网络平台(服务器和管理人员均在国外),编造其旗下产业众多、资产雄厚的现实,鼓吹其线上线下资源整合能力,造成平台稳定运行、持续获利的假象,引诱参与者支付3.5至100万美元不等的入门费成为会员,告知参与者可获得平台推出的积分或虚拟货币,并设定高额奖金,诱使成员向其介绍自己的好友,并建立相应的上下线。
在王某的推荐下,于2013九月,孙某在马来西亚的一个传销组织中,加入了一家马来西亚的犯罪团伙,孙某利用微信群等手段推广其盈利模式,并经常到马来西亚进行实地调研,以高额的利润作为诱惑,帮助其发展自己的下线。
经过调查,犯罪嫌疑人孙某已在该网站上登记了35个帐号,并发展了6个下线,总计218名,涉及到90万元的资金,并从中牟取了359659元。
法庭裁决
伊州地区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经审理,被告人孙某在马来西亚传销组织中,以“投资、金融”为名,大肆宣扬自己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利用巨额利益吸引别人参与,通过自己的下线、上交的钱赚取提成,并诱惑其他成员发展自己的下属,骗取钱财,破坏社会、经济,其犯罪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鉴于罚金及违法所得均被退回,故伊州区法院对孙某处以罚金5万元,并对其执行罚金359659元,并将其全部财产全部没收,并将其全部上交国家。
法律联系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服务等名义,向参加者交纳会费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获取会员,然后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先后次序,以发展人数为单位,以发展人数为基础,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骗取钱财,造成经济、社会治安的传销活动,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罚款;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下的徒刑,并对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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