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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市暴跌的时候,“二舅币”的“破圈”,引起了“现实世界”的注意。但在法律上,对网络游戏的保护一直没有疏远。
《北京晚报》在《北京晚报》的中国法院网站输入“虚拟货币”等关键字,发现自2014年至今,已受理的网络犯罪类案例共计7111例,其中,刑事类案例占比41%,而民事类案例占比57%。在其中,在2021年,这一数字达到了1763个。到目前为止,已经发生了393宗案件。
在与网络游戏相关的犯罪案例中,以“传销”、“欺诈”为主,占了4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虚拟金钱成了罪犯的掩护。
而在民事诉讼方面,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诉讼主要集中于与网络游戏有关的诉讼,共有2993件。其中,中国央行等四部委在2021年度公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上起到了一个“转折点”,此后法院对该事件的认定出现了分歧。
《通知》中指出,虚拟货币并不具备与合法货币同等的合法身份,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以及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利用网络对中国公民进行的业务活动,都是违法的,并且,如果对虚拟货币及其相关的衍生产品进行的投资,违反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合法的,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都要自己负责。
用来掩盖金字塔和欺诈行为的虚拟货币
《北京晚报》在中国法院网站上查询到,目前已有157起与“维卡币”相关的刑事案例,这些案例大多与传销、欺诈、金融诈骗等相关。
湖南株洲市渌口区一家法院在今年八月做出了判决。本案中,保加利亚卢家成员成立了一个以“维卡币”为核心的“直销”机构。他们将“维卡币”称为“未来全球主流货币”、“二代密码”等等,并以其极高的增值潜力,引诱人们向其投资。会员一经登记,无法退出,也无法退还任何费用,并且不会提前通知。新进成员需经旧成员引荐,并交纳对应等级的“门槛费”,获取对应等级的“激活码”,才能正式登记。入会费用至少为130 (在那时大约为1001 (RMB),而上限为36330 (在那时大约为280,000 (RMB)。
王某于2014年在他人的引荐下,在网络上建立了92个“维卡币”帐号,之后利用网络上的各种社交平台,发展出一批又一批的成员,并从中获取高额的收益,并从中获取了10多万元的收益。
经过法庭的审判,法庭认定王某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生活,其犯罪的性质已经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而且是一个非常恶劣的犯罪,在王某主动坦白从宽的情况下,法庭最后判决了王某2年6个月的监禁。
以上案例并非以“维卡币”为掩护实施的“直销”行为。广东省高院于今年六月判决,以廖某为首的一批人以“维卡币”为基地,在深圳、珠海发展了一批“上交会费”的传销组织。其中不少人从金字塔中获得了直接和间接的金钱,共计250万元以上。最后,一个人被判九年,另外两个人各被判五年。
北京京师律所的艾行利说,目前,打着“网络游戏”旗号的传销和诈骗案件居高不下,“网络游戏”和“网络游戏”是一种普遍现象。目前,他正在为海南一名60多岁的老年男子办理一宗有关“维卡币”的案子,结果被一群骗子骗取七百万退休金。根据海南地方新闻的报导,目前已有的证据显示,这起命案涉及的资金已超过2000万元,涉及100多位受害者。
据悉,该骗局组织在老年人居住的小区内开展健康教育,以获取老年人的信赖。一群黑帮人员引导这位年长的男子去安装一款移动软件,然后让他去“投资”这个软件。
艾行利说:“这些货币都是他们自己发行的,里面有他们自己的运算法则,你可以在 APP里把这些号码打进去,这是明摆着的骗局。”而老人们,对“虚拟”这个词,也仅仅是有所耳闻,并没有深入的理解,认为它就像高技术一样,所以,尤其容易被欺骗。
另外,也有人利用自己持有的网络游戏进行欺诈。中伦文德法律公司资深合作伙伴陈云峰说,在某些欺诈案例里,他们看到的是被他人盗窃了的虚拟钱袋里的图片。
网络游戏中的偷盗行为应以电脑罪论处
此外,网络游戏中对网络游戏进行盗用的犯罪行为也较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法庭通常以“非法获得电脑资讯系统资料”的方式判决,而不会以偷窃罪论处。
据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州一名法院的判决,黎某于2017年11月利用自己的一台计算机,利用网络攻击,将“快捷币”平台上的1600枚比特币全部偷走。之后,他还偷了网管的帐号和口令,给自己充了2000个虚拟货币,然后通过网管的授权,把钱给抽了出来。
当系统管理人员察觉到不对劲时,立即停止了对黎某的处理。最后一共提取了1600个比特币,黎某通过一个虚拟货币的买卖网络将这些钱转手卖掉,换成了兰博基尼,奔驰,保时捷等等。
黎某是在一个 QQ聊天软件中与其同事张某相识的,并在黎某的网络上为其进行了一些技术上的帮助。最后,法庭以盗窃的比特币750万元为罪名,判决黎某和张某分别被判刑4年和2年。
艾行利还参与了一次网络攻击,其中一位编程人员攻陷了某网络游戏平台,将其密码破译,然后将其偷走,再将其出售,从中获得100万元以上的利润。
最初,公诉机关也以“窃取 CIS资料”的名义提起诉讼,但最终没有提起公诉。艾行利是这名编程人员的辩护人,他说:“我们觉得证据收集的程序不够严格,这就造成了一些资料上的错误。
《北京晚报》的报道显示,对于网络游戏中的“虚拟币”价格,各有各的说法。
在阜新蒙古族自治州的这起案例中,法庭根据事件的时间点在该平台上的实时成交价,对该案例进行了估价。艾行利律师事务所的这个案子里,以出售的游戏币的当时的售价为基准,确定了一百万元的价值。
北京市证信公司的康丽也对有关确定资产价格的相似争论表示了关切。她发现,当法庭判定双方在购买比特币的过程中出现了亏损,而不是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收益。
关于对游戏币的估价,艾行利表示,现在并没有明确的说明,游戏币估价的具体方式,“每一种方式都可以独立运用,因此,各个法院都会按照自己的认识去运用,不过,“各种方式的估价差别很大,会造成类似案例的判定差别很大”。
法律对网络游戏合约纠纷审判的影响
《北京晚报》的调查显示,与网络游戏相关的民事诉讼中,与网络游戏相关的诉讼数量最多,有2993宗。而对那些案例的裁决来说,2021是一个转折点。
2018年12月,在北京市一中院,冯某与乐酷达等公司的一起诉讼案件中,乐酷达旗下的一个网络游戏平台,在2017年做出了一个“一旦出现了一个或几个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那么这个网络游戏将向用户开放其所拥有的不同类型的网络游戏,并逐渐开放新类型的网络游戏。”
但是,在冯某将其兑换成了另外一种名为“比特币”的虚拟货币后,他登陆了该平台的帐号,却在自己的帐号中,再也看不到该如何兑换任何一种币,也看不到对应的金额,更别说提取该币的选项了。冯某一共失去了三十八点四七八十枚破碎后的游戏币,总值大约十七万七千元。
经审判,我们认定,由于比特币的买卖是真实的,而且持有人还期望从中获利,因此,在互联网的货物买卖中,其价格的高低依赖于市场对于其作为买卖媒体的信任程度,因此,在契约法中,其买卖客体是一种“民事利益”,应该得到合法的保障。冯某是在一定时期内拥有“虚拟货币”这一“民事利益”的所有者,因此他可以获得与虚拟货币价值相当的虚拟货币。
最后,法庭判决,乐酷达赔给冯某,使其失去了全部的游戏币。
中国央行等在2021年发出《通知》,“违反公共秩序的,对虚拟货币及其衍生产品进行的投资,其相应的民事行为均属非法”。康丽在接受《北京晚报》采访时表示,该条例出台以后,与网络游戏有关的一些法律问题,大多都是以“不合法”为由而被判决为“不合法”。
例如,在八月份由北京市三中院审理的”北京第一个”比特币矿业权契约”案件,便反映出法庭的另一种立场。
本案中, A公司为了获得“矿机”之类的设备,将“挖矿”的任务交给 B公司,双方在此基础上签署了一套协议,最终 A公司为 B公司提供了总计一千万元的服务。B公司在给 A公司支付了18.3463个比特币之后,就没有继续付款了。于是, A公司起诉 B公司,要求 B公司支付该比特币,并在使用期满后,对该矿工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
经过法庭的审判,“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等为成本进行“挖矿”,违背了我国的高品质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的要求,也违背了公众的共同利益,”判决该协议为非法,并判决该协议为非法,并判决 A公司的诉讼要求被撤销。
康丽指出,尽管在民法上,涉及到与虚拟货币有关的争议的合约,在2021之后通常会被法庭判定为是有效的,但是由于合约失效而产生的损害,以及合约的各方应怎样来分担,还需要法庭来确定。